虚假招标、透露底价,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27条”标准认定围标

更新时间:2020-06-12 09:12      作者:admin

近日,成都市纪委通报了5起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典型案例。

1、透露招标底价,收好处费。处罚:开除党籍处分,罢免职务,并移送司法机关。

2、虚假招标,特安排两家意向单位组成联合体竞标。处罚: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

2、虚假招标,特安排两家意向单位组成联合体竞标。处罚: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

3、将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拆分为适用比选办法的两个项目。处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禁止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工作转让给他人”有关规定,但却未加以制止。处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具体如下:

近日,成都市纪委通报5起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典型案例。

1.郫都区友爱镇金台社区原居委会主任秦建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问题。2018年7月,时任郫都区友爱镇金台社区居委会主任秦建洪在负责金台社区拆迁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透露招标底价,帮助其顺利取得该拆迁工程。事后收受5万元好处费。秦建洪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3月,秦建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同时罢免其居委会主任职务,并移送司法机关,涉案款随案移送。

【郫都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点评】秦建洪身为党员干部,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案警示我们,有的党员干部挖空心思钻空子、找漏洞,置纪律和规矩于不顾,必须坚决纠治。相关行业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勇于担当,要以当前正在开展的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为契机,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机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监督的再监督”,加大对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查处问责和通报曝光力度,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加强分析研判,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推动从源头上解决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2.成都高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项目服务和用地保障工作组原工作人员李帅虚假招标问题。2018年7月,李帅在负责高新区林地征占可行性论证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期间,为使某勘察设计院和某规划设计公司顺利中标,特安排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竞标,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明确表示该两家单位为意向中标单位。后李帅将根据该两家单位优势制定的招标评分标准交与招标代理机构,最终让此两家单位中标。李帅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月,李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

【成都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点评】李帅在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期间,通过“定向招标”“明招暗定”,帮助投标人中标,属于工程招投标领域虚假招标、弄虚作假的典型问题。此案警示我们,当前工程招投标领域招标人虚假招标、投标人弄虚作假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破坏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部署要求,认真履行系统治理政治责任、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狠抓任务落实,着力解决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3.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五星社区党委副书记、筹委会副主任叶友文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问题。2016年初,叶友文在负责五星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期间,由于该项目费用测算在300万元以上,为规避公开招投标,违反有关规定决定将该项目拆分成一楼为一个项目(便民服务中心),二三楼为一个项目(党群服务中心)。2016年10月和12月先后委托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拆分后的两个项目进行比选,确定2个中选公司。2020年3月,叶友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龙泉驿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点评】叶友文作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改造项目的负责人,为规避公开招投标流程,将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拆分为适用比选办法的两个项目,其行为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此案警示我们,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摒弃侥幸心理,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守住纪法底线。相关行业部门要扎实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有效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信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4.青白江区大弯街道肖家院社区党委书记史国兴违规干预招投标问题。2018年2月,史国兴在负责实施肖家院社区征地农房拆除工程招标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在投标时间截止后,仍同意某建设工程公司报名并参加开标会。在该建设工程公司资质未通过审核后,史国兴擅自决定中止此次开标会,择日重新评标。重新评标后,该建设工程公司未中标,经史国兴协调后,中标的另一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一部分工程分包给该公司。2019年2月,史国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青白江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点评】史国兴作为社区党委书记,违反招投标领域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违反群众纪律,侵害中标单位利益。此案警示我们,当前个别党员干部仍然存在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滥用权力等问题。各级党组织要抓实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系统治理,认真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管,强化纪律约束,对顶风违纪的,严肃追责问责。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重点行业系统治理,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5.原成都市旅游局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处处长杨健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17年,时任成都市旅游局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处处长杨健,在负责某大型会议接待工作中,明知中标单位某公司将其负责的技术考察项目拆分给其他公司执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禁止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工作转让给他人”有关规定,但却未加以制止,造成不良影响。因有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2019年12月,杨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成都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点评】杨健作为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不到位,监督把关不严,违反了招投标法和相关工作纪律,损害了市直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形象。此案警示我们,当前个别党员干部法纪意识淡薄,仍然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严格执行落实招投标法等问题。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大对工程招投标领域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的系统治理,摸排问题线索,集中整治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责系统治理落实不到位,搞选择、打折扣、走过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2019年,广东省住建厅印发《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电子投标文件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等3个征求意见稿。

“串标”认定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电子投标文件

1、出现下列情形,将否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不同投标人的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

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

2、其他问题:

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领导干部“打招呼”

1、针对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

2、被“打招呼人”(指相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和评标专家等)应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做好保密和避嫌工作,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查。

3、 “打招呼”行为包括:

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建设行政监管部门监督的;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向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的;

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

干扰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工作的;

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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