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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两部法律修订,其中涉税问题你要知道

更新时间:2017-02-27 18:30      作者:中天建财经主编
        201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颁布,前者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并于2017年5月8日起施行;后者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内容: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即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但由于慈善法是在2016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小编提示您:关于具体适用时间,特别关注国务院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修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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