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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涉税没那么简单

更新时间:2019-08-14 08:50      作者:admin

现在正值中伏,酷暑难耐。而每逢高温时节到来,企业都会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给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饮料及必要的药品。那么,这三者有何不同,又该如何完税呢?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

首先,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饮料及必要药品的区别是什么?

早在2012年,当时的国家安监局、卫生部、人社部、中华全总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界定了职工福利费包括防暑降温费。

所以,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高温作业职工支付的特殊津贴,属于工资薪金;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防暑降温饮料及必要的药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支出。

第二,如何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含清凉饮料)及药品,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三,购买“防暑降温”用品可否抵扣进项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购买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允许抵扣进项税;以“防暑降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其他物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个人所得税如何完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不属于免征个税的范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饮料及必要的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征税的范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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