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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建筑业工程项目增值税风险管理方案

更新时间:2020-05-15 08:15      作者:admin
     建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同时,为了平衡地方财政收入,建筑业采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和总部所在地汇总清算的征管方法。因此,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除了加强销项侧和进项侧管理,还要做好纳税申报管理,这远比营业税和增值税简易计征复杂,管理过程中也容易产生风险点。
 
(一)销项税的风险管理现状与问题
 
     工程项目销项侧风险管理主要聚焦建筑企业与业主的工程结算、发票开具等工作。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建筑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这笔会计口径收入与增值税计税收入、业主的工程结算金额、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等都可能不一致。如果财务人员不能准确界定,就可能产生提前或者延迟纳税的风险。这是工程项目销项税风险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二)进项税的风险管理现状与问题
 
     程项目的进项税风险管理主要关注材料和设备物资采购、专业分包等取得进项税额。进项税管理的风险主要包括:
     1.应取得未取得抵扣凭证的风险。营改增以后,砂、土、石料等地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困扰建筑业的主要难题。基于各种原因,建筑企业难以取得砂、土、石料的抵扣凭证,导致增值税抵扣不充分,从而增加税负。
     2.不应取得而取得抵扣凭证的风险。建筑业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有些工程项目远离城市,材料供应商参差不齐,鱼龙混杂。有的供应商为了能够顺利供货和结算,虚开发票或者走逃,给建筑企业带来风险。
     3.抵扣不足的风险。建筑企业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能够取得税率为13% 的进项发票,而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仅能抵扣3% 的进项税。在供应商比选阶段,如果仅关注含税总价是否最低,而忽视了进项抵扣金额的大小,就可能作出不恰当的决策。
另外,建筑企业租赁的设备较多,有些是单纯的设备租赁,有些还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如果建筑企业仅租赁机械设备,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增值税进项税税率为13%。如果对方企业不仅提供设备,还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则属于建筑服务,其增值税进项税税率为9%。有些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使得本应取得13% 税率抵扣发票的租赁业务,实际取得9% 税率抵扣发票,产生了抵扣不足的风险。
     4.延迟取得抵扣凭证的风险。我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即可抵扣。如果企业延迟取得进项税发票,则会增加当期应纳税额。虽然延迟取得并不一定增加企业长期的税负,但是延迟取得进项税发票将企业的纳税时间提前,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5.重抵扣轻成本的风险。有些建筑企业过于看重税负,不惜提高采购成本,以取得高税率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忽视了不含税价格的比选,看似增加了可抵扣进项税额,降低了增值税税负,但是增加了采购成本,降低了利润,这其实是本末倒置。
    6.进项税额转出不及时的风险。建筑企业在物资盘点时,对非正常损耗的物资,往往未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进项转出金额虽然不一定大,但是增加了企业税务风险。
     7.纳税申报管理的风险。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 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建筑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建筑企业往往在与业主结算后,才与分包商结算。如果因为结算延迟,当期不能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当期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就不能抵减分包款,在预征税款的环节就可能多缴税,造成税款的提前缴纳。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预收款在当期未开具发票,则总机构无须将其作为计税收入,在当期清算税款时,应注意核减计税收入,避免产生清算不当、多计税款的风险。
 
建筑业工程项目增值税风险管理的应对
 
(一)销项侧的增值税风险应对
 
     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月度施工进度,统计本月已完工程的工程量,登记对业主承包合同台账,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并建立发票台账,定期与会计收入、结算金额等进行核对。
 
(二)进项侧的增值税风险应对措施
 
     1.加强供应商(含分包商,下同)管理。
     企业应设定准入门槛,源头控制风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进行年度考评,发布其年度信用评级信息。要严格执行招标、开标和定标程序,综合考虑分包商信誉、实力和报价等因素,合理选择供应商。要强化价格管理策略,明确采购原则与议价策略。选取供应商时,可参照以下公式:
     评选价格=不含税成本+不含税成本×( 最高税率-提供税率)× 附加税费率。
     对价格、税费、利润进行评估,应以供应商的不含税报价为基础,结合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类型与税率,分别计算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在企业信誉、纳税信誉和服务质量同等情况下,计算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实现采购价格最优。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B施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划采购一台施工设备,分别有甲、乙、丙三家供应商参与报价,三家供应商所供应的设备质量与资金支付要求大致相当。“综合采购成本”测算模型如表1所示。
     将“综合采购成本”作为价格比选的基础。“综合采购成本”即采购支付的资金总额与可抵扣增值税和少缴纳附加税费之差。“综合采购成本”越低对项目公司越有利。综合来看,甲公司虽然报价最高,但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应选择甲公司作为设备供应商。
 
 
      2.加强签订合同环节的增值税风险应对。
    (1)完善合同签订方的企业信息,包括甲乙双方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编、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和纳税人身份情况,并增设乙方发票联系人信息。
    (2)规范合同金额及涉税条款,合同中需明确合同金额是否含税、具体税率或征收率、综合单价的组成等信息。
    (3)规范发票相关条款,合同中应列明取得发票时间和发票的类型,即使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签订合同时,也应当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加发票责任条款,合同中应约定未提供合格发票、发票交接程序不规范、供应方账户信息变更、纳税人身份变更、纳税方式变更和丢失发票的责任条款。
   (5)规范合同金额、税额及发票条款。物资/设备合同条款中需列明材料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承担单位、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税率、税额、取得发票的时点和发票的类型等内容。
 
    3.物资盘点、设备租赁处理的增值税风险应对。
   (1)物资盘点环节的增值税风险应对。加强物资保管工作,明确不可抵扣事项。企业定期盘点和查验物资,减少非正常损失的情形;确认不可抵扣的事项,及时核算和转出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设备租赁环节的增值税风险应对。企业在设备租赁前,应当比较不同租赁方式下的成本及税负;根据施工进度与计划,权衡不同租赁方式的利弊,作出最佳决策。
 
(三)纳税申报环节的增值税风险应对措施
 
 
      1.增值税纳税期间为一个公历月份,对上、对下计量与对下取得发票的时间在一个公历月份内。因此,建筑企业需督促分包商按月及时进行计价,根据分包商提供的《已完合格工程量计算单》进行审核,同时要考虑给业主上报完成工程量,做到业主计价工程量与分包商计价工程量相匹配,减少应计未计工程量。要按施工进度准时计价,尽量保证对上计价批复或者开具发票的时点与对下计价时点、取得分包发票时点在同一月份。
 
     2.登记对下分包合同台账时做好计价、取票和付款登记,并定期核对。
 
     3.加强发票合规性审核,杜绝不合规发票。拒收备注栏次信息未填写,或者填写不规范、不全面的分包发票;拒收应税劳务、服务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填写不合规的分包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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