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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4-08-01 15:44      作者:中天建财经主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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