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分类   Product
搜索    Search

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费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更新时间:2016-05-05 11:01      作者:中天建财经主编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电话:0316-2237771 / 0316-2365929

传真:0316-2365929

邮件:lfjcsws@126.com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上善颐园芷菱苑商业5号楼1单元12层

版权所有:中天建财经服务管理机构

冀ICP备2022014894号
冀公网安备 13100302001126号